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对资料进行审核,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于做出书面决定当日报告组织抽查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复检申请:

抽检方案中规定不予复检的检验项目;

样品不能满足复检需要量、超过效期或者效期内不足以完成复检的;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者复检已被受理的;

不按规定预先支付复检费用的;

特殊原因导致留存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