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复检仅针对原检不符合规定项目,应当按照原抽检方案规定的检验要求和判定原则出具检验报告。原则上不得引入新的样品和资料。
复检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复检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检结论,并自检验报告印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寄送给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检申请人、原检机构。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请组织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