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检查抽样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抽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计划和抽查检验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抽查检验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医疗器械监管技术机构抽样。 第十三条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和医疗器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核查被抽样单位的证照信息。发现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无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应当终止本次抽样,将有关情况通报具有管… 第十五条 抽样场所应当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单位类型确定。从生产环节抽样的,一般在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进行;从经营环节抽样的,一般在经营企业的医… 第十六条 抽取的样品应当是已经验收合格入库的待销售(使用)产品,并经被抽样单位确认。样品应当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选择提供。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属于抽样范围: 第十八条 抽样人员应当索取抽查检验所需的资料和配套必需品。被抽样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主动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九条 在医疗器械经营或者使用单位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与被抽样单位共同填写资料和配套必需品清单,由被抽样单位寄送至样品标示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并… 第二十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封签现场签封样品,按要求填写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并分别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有效印章。 第二十一条 被抽样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样品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填写相关记录。抽样人员查阅有关生产、销售及使用记录后,可以组织对该单位再次抽样或者追踪… 第二十二条 抽样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将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送达至承检机构。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