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检查抽样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检查抽样 第十八条 抽样人员应当索取抽查检验所需的资料和配套必需品。被抽样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主动提供以下材料: 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备案凭证复印件; 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生产经营使用有关记录; 开展检验所需配套必需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