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属于抽样范围:

被抽样单位无抽检方案所列产品;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样产品是用于科学研究等非销售目的;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样产品为企业仅用于出口;

产品或者包装、标签、说明书标有“试制”、“样品”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