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检查抽样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检查抽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属于抽样范围: 被抽样单位无抽检方案所列产品;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样产品是用于科学研究等非销售目的;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样产品为企业仅用于出口; 产品或者包装、标签、说明书标有“试制”、“样品”等字样。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