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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标准管理职责

第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经批准依法组建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在现有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能覆盖的专业技术领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按程序确定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医疗… 第十四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研制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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