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经批准依法组建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开展医疗器械标准研究工作,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意见;

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组织工作,并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的技术指导工作,协助解决标准实施中的技术问题;

负责收集、整理本专业领域的医疗器械标准资料,并建立技术档案;

负责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价;

负责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技术内容的咨询和解释;

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的宣传、培训、学术交流和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