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标准体系的研究,拟定医疗器械标准规划草案和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建议;

依法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的管理工作;

依法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宣传、培训的组织工作;

组织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协调解决标准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承担医疗器械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对外合作交流的相关工作;

承担医疗器械标准信息化工作,组织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出版;

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标准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