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标准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标准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的法律法规; 组织、参与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相关工作; 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 收集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