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的法律法规;

组织、参与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相关工作;

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

收集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