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标准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标准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研制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 鼓励医疗器械研制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积极研制和采用医疗器械推荐性标准,积极参与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医疗器械标准实施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