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章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上市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暂缓…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信息,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确保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