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上市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或者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或者确实难以保密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