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信息,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确保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