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