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暂缓适用或者免于适用,但是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依法不应当调整适用的,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