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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关税配额内进口

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为申请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向所在地区的授权机构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九条 国家经贸委将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 第十条 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的进口,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国家经贸委分配关税配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根据各地区生产和市场需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第十三条 进口化肥关税配额产品时,进口单位向海关提供《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海关按配额内税率征税。进口关税配额内化肥,海关凭《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验放,并按照贸易方… 第十四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专用章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监制。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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