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关税配额内进口 第九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三章 关税配额内进口 第九条 国家经贸委将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 申请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的申请。 申请单位有关关税配额的咨询可向国家经贸委及其授权机构提出,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