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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者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三十九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卫生培训合格证。 第四十条 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洗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第四十一条 直接与原料和半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得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生产场所吸烟、进食及进行其他有碍化妆品卫生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和原料。 第四十四条 不得穿戴生产车间的工作服、帽和鞋进入非生产场所(如厕所),不得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生产车间。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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