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六章 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直接与原料和半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得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