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四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