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