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