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四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四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