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