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