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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2010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电子账册备案、变更时,对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进行归并,应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条 电子账册备案、变更时,联网企业应以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为基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 第二条 电子账册备案、变更时,受海关监管资源限制无法实现料号级商品与项号级商品一一对应、需要建立多对一归并关系的,进口料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处理;… 第三条 联网企业的计算机系统能够按照进口料件重要程度实施分类管理,并且经主管海关认定其进口料件可以区分主料与非主料实施监管的,主料建立一一对应关系,非主料可按第五条建立… 第四条 海关运用加工贸易信息化管理辅助平台实现料号级核销核算的,可按第五条建立多对一归并关系。 第五条 料号级料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归并: 第六条 出口成品采用成品版本号进行备案和申报,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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