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2010年) 第四条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海关运用加工贸易信息化管理辅助平台实现料号级核销核算的,可按第五条建立多对一归并关系。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