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料号级料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归并:
10位商品编码相同;
申报计量单位相同;
中文商品名称相同;
符合规范申报的要求。
其中,根据相关规定可予保税的消耗性物料与其他保税料件不得归并;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
10位商品编码相同;
申报计量单位相同;
中文商品名称相同;
符合规范申报的要求。
其中,根据相关规定可予保税的消耗性物料与其他保税料件不得归并;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