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出口成品采用成品版本号进行备案和申报,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归并:
10位商品编码相同;
申报计量单位相同;
中文商品名称相同;
符合规范申报的要求。
其中,涉及单耗标准与不涉及单耗标准的料号级成品不得归并;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
10位商品编码相同;
申报计量单位相同;
中文商品名称相同;
符合规范申报的要求。
其中,涉及单耗标准与不涉及单耗标准的料号级成品不得归并;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