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2010年) 第一条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2010年) 第一条 第一条 电子账册备案、变更时,联网企业应以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为基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经海关审核确定后,在企业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与电子账册备案的项号级商品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