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1998年) 3.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1998年) 3. 3. 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 《办理户口责任书》应当包括“存根”和“回执”两部分,记载“申请人情况、申报事由、申报材料情况、办理时限、受理时间、申报人和受理人签字”等内容;回执部分交给申报人… (五) 对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要符合规定,照片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居民身份证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快证在七日之内,临时身份证在二日之内发… 三、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要讲文明、讲礼貌 (一) 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警容严整,在工作时间须佩戴胸卡,户籍内勤民警可以放置服务台卡。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二) 对有特殊困难的公民,应当优先办理其申请事项;对孤寡老人、残疾人,应当主动上市为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 (三) 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居民的申请材料,如有丢失或者毁坏,由责任单位负责补办材料。 四、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收费规定 五、 加强内外监督 (一) 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意见箱,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解决答复。 (二) 各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警风监督员,对民警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警容风纪等定期进行评议,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 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定期检查、抽查和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本规范的,由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登门向群众赔礼道歉,并根据情节给予… 六、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以依照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定。 2.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