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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 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第九条 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为单位的,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时,除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物品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应当及时进行书面审查。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单》)。 第十四条 《特殊物品审批单》有效期如下: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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