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特殊物品审批单》有效期如下:
含有或者可能含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有效期为3个月。
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其它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有效期为6个月。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特殊物品,有效期为12个月。
《特殊物品审批单》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核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申请。
含有或者可能含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有效期为3个月。
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其它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有效期为6个月。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特殊物品,有效期为12个月。
《特殊物品审批单》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核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