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人为单位的,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时,除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
生物安全体系文件,如特殊物品储存管理制度、使用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等。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出入境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其申请人不得为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