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辖。 第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第十条 两个以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辖,与案件有关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配合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 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需要由上级出入境检验检… 第十二条 案件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