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二条 案件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