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需要由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辖;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辖。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