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两个以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辖,与案件有关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配合案件的查处工作。
两个以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构指定管辖。
涉及两个以上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行政处罚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构指定管辖。
涉及两个以上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行政处罚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