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辖。

重大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