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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

第六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向国家经贸委申报核准。 第七条 申报核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申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经贸管理部门。 第十条 国家经贸委分别于每年3月、9月分两次组织专家审核,并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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