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经贸委分别于每年3月、9月分两次组织专家审核,并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国家经贸委确认其农药生产资格,并公告。

未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核准申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