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 第十条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 第十条 国家经贸委分别于每年3月、9月分两次组织专家审核,并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国家经贸委确认其农药生产资格,并公告。 未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核准申请的依据。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