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经贸管理部门。

省级经贸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应当于每年2月份或者8月份报送国家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