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保护种粮农民等粮食生产者利益,规范售粮款兑付行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深化粮…
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含粮食收购企业和粮食经纪人,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向农民等售粮者(含粮食经纪人)兑付售粮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收购,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资金筹措能力,承担农民售粮款兑付的主体责任,不得损害农民等售粮者利益。
第四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现场如实填写收购凭证,作为核算和支付售粮款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的粮食收购凭证等单据。
第五条
售粮款兑付可以现金兑付,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兑付。鼓励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直接足额兑付到售粮者账户。兑付起始时间以粮食交付时起算。
第六条
政策性粮食收购(含储备轮换用粮收购),要“一手钱、一手粮”当场办理兑付手续,一天内(24小时)完成兑付。如遇节假日,可以在节假日后第一天(24小时)完成兑付。如…
第七条
政策性粮食之外的粮食收购,原则上应当“一手钱、一手粮”,当场兑付售粮款。确有特殊情况的,征得售粮者同意,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兑付期限,但要限期兑付,一般不超过…
第八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积极协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粮食信贷支持力度,指导和督促辖区内粮食收购者及时足额筹集和兑付农民等售…
第九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发挥12325监管热线和地方相关举报渠道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按规定及时处置拖欠售粮款等问题线索;对粮食收购者和售粮者因售粮款兑付…
第十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售粮款兑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者未按时限兑付或不足额兑付售粮款等行为,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进…
第十一条
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依照本办法,进一步明确售粮款兑付管理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国家粮食局2015年11月25日印发的《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国粮财〔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