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条 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售粮款兑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者未按时限兑付或不足额兑付售粮款等行为,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企业和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切实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引用法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