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国家粮食局2015年11月25日印发的《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国粮财〔2015〕20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