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2022年) 第二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合作社资金筹集是指合作社筹措、集聚其自身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权益资金筹集和债务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权益资金筹集是指合作社依法接受成员投入的股金、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等。 第十二条 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第十三条 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本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本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 第十四条 合作社成员增加、减少或转让出资时,应当按照章程规定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作为专项基金处理,并依法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计入成员账户。 第十六条 债务资金筹集是指合作社依法以借款、应付及暂收款项等方式进行资金筹集。 第十七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按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和审批,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单据凭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合作社的应付款项包括与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付及暂收款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