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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考核机关举报。考核机关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机关在考核中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考核资格,1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机关应当视情况注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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