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机关在考核中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考核资格,1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