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机关在考核中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考核资格,1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