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登记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第九条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 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第十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公共标识基本图案见附图。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公布。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