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